字词 | 日本畜尸烧却义务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畜尸烧却义务立法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21条规定:(1)下列患畜或疑似患畜尸体的所有者,必须按家畜防疫员根据省令规定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及时烧却或掩埋家畜尸体:牛瘟、牛肺疫、流行性感冒、狂犬病、炭疽、气肿疽、出血性败血症、鼻疽、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家禽霍乱、鸡瘟和鸡新城疫的患畜或疑似患畜的尸体;流行性脑炎、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马传染性贫血和雏白痢的患畜及疑似患畜的尸体。(2)前项家畜尸体,在未得该项指示前,不得将家畜尸体烧却或掩埋。(3)按第1项规定必须烧却或掩埋的尸体,未经家畜防疫员的许可不准转移、损伤或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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