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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1)组合根据省令规定制定有关因委付而取得的一切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事项,并报请农林水产大臣批准。(2)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前款时,政府应就全部再保险金额向组合支付全部再保险金额。(3)根据前款规定,支取再保险金额的组合,应从行使或处置因委付获得的一切权利所得金额中扣除行使或处置过程所需费用,剩下的余额再乘以再保险金额对保险金额的比率,所得出的金额及时退还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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