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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86年《山村振兴法》第7条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依都道府县知事申请,由各关系行政机关首长协议,且听取国土审议会意见,依据山村振兴的有关计划,选择必要且适当山村,指定其为振兴山村。(2)都道府县知事接受振兴山村指定时,须与管辖该山村区域市町村长协议,依照政令所决定地区,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申请书。(3)由第一项规定指示振兴山村时,须根据前例规定所实施的调查结果。(4)内阁总理大臣,依第一项规定指定振兴山村时,须以官报公告其要旨及该振兴山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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