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科目(编码104号)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