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注册管理立法
新西兰1983年《渔业(渔船注册和捕鱼执照)通告》第4条渔船的注册中规定:(1)注册官员在收到渔船注册的申请,并对申请者遵守法令第57条感到满意后,应在注册簿上登记上渔船的名称及申请表所规定的其他情况。(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注册簿上的登记并不授予、取消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渔船的权利或利益。(3)注册官员应指定给渔船一个注册号码,该号码应是该渔船在登记簿上的登记号码,并应颁发一份证明该船已注册的证书。(4)如此注册的渔船,只要其注册仍然有效,就是已注册渔船。(5)根据本通告已注册的每只渔船,为1952年船舶与海员法的目的,应视为新西兰渔船。(6)对现行注册证书仍有效的渔船,任何人不应再申请注册,除非是在渔船卖出之前提出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份注册证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