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药审批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药审批制度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的研究与生产依法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法律制度。所谓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给药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新药的分类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新药的研究与临床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卫生厅。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精神、放射性、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报卫生部备案。新药的临床研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被指定的医院应积极承担研制任务。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三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三个。 新药的审批与生产 研制单位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为2年,批准文号为“卫药试字号”;其他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号”。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汇总有关材料,向省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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