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78年8月16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共二十四章一百七十二条。 该宪法宣布,斯里兰卡是一个自由、主权、独立和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名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 佛教处于最高地位。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国家的立法机构为议会,实行一院制。修改宪法须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国家行政机关为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内阁部长由总统与总理协商后,由总统任命。国家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司法机关。 此外,该部宪法还就公民投票、选举权及选举、财政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