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国公债
国民党政府以抗日救国为名发行的公债。 1937年9月发行,规定现金和有价物品均可应募。公债发行总额为5亿元,年息4厘,规定自1938年起付息,从1941年起分三十年偿还。 公债票面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和10,000元六种。 1948年9月,国民党政府于发行“金圆券”时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13,000倍,再按“法币”300万元对“金圆券”1元的比率折合偿还,即1937年购买100元“救国公债”,到期偿还时仅值“金圆券”4角3分。 这使债券持有人遭受巨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