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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治活动被指控为犯罪而受到本国通缉或迫害的人,经他国同意入境居留后,即获得保护并不被引渡回请求国的国际法原则。
最早见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
1834年比法两国订立的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后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中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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