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通知和审查
《政府采购协议》中对政府实施采购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 该协议第六条规定:(1)根据单项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后6天之内各实体应在适当出版物上公布通知,其内容有: ❶ 所订合同产品的性质和数量; ❷ 签订合同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❸ 合同签订日期; ❹ 中选投标人的姓名和地址; ❺ 中选合同价值或者合同中考虑的最高和最低的报盘; ❻ 根据采购实体不得要求或接受某一家可能在该实体采购中获得商业利益的公司在准备具体采购要求中提出的建议以防止在实际上妨碍竞争的规定,公布鉴别方法的通知; ❼ 采取何种投标程序;(8)采取该种投标程序的正当理由。(2)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的程序办法,应由各签约方在适当的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务必使其他签约方及供应者了解其内容。 (3)各签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签约方解释该政府采购的程序。各实体在收到请求时,应向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不同意供应者作为合格供应者的申请、或不邀请或不准其参加投标的理由。 (4)各实体不得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将已签订的合同(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投标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5)各实体应安排地点,对解释不满意的落选投标人或对签订合同还有问题的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还应制定为听取和审查采购程序过程中各种意见的申诉程序,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公正而迅速地解决各供应者和有关实体发生的争端。 (6)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妨碍法律实施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公众利益或妨碍各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者的正当竞争,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的签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漏。(7)各签约方收集并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报告,包括采购实体签订合同的资料: ❶ 关于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采购合同价值估计的全面统计; ❷ 根据公认的贸易或其他适当的分类办法,编制按各实体分类签订限额值以上合同的数目和总值、产品种类、中选投标人国籍或产品原产地国家的统计资料; ❸ 根据单项投标程序所列各种情况,编制所签合同数目和总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