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府采购通知和审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府采购通知和审查 《政府采购协议》中对政府实施采购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 该协议第六条规定:(1)根据单项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后6天之内各实体应在适当出版物上公布通知,其内容有: (3)各签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签约方解释该政府采购的程序。各实体在收到请求时,应向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不同意供应者作为合格供应者的申请、或不邀请或不准其参加投标的理由。 (4)各实体不得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将已签订的合同(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投标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5)各实体应安排地点,对解释不满意的落选投标人或对签订合同还有问题的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还应制定为听取和审查采购程序过程中各种意见的申诉程序,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公正而迅速地解决各供应者和有关实体发生的争端。 (6)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妨碍法律实施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公众利益或妨碍各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者的正当竞争,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的签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漏。(7)各签约方收集并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报告,包括采购实体签订合同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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