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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定的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如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司,省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等。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政府职能部门草拟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草案,接受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备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对之进行审查;以及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有些政府法制部门还同时主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讼的组织指导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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