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攸士第的赋税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攸士第的赋税论 德国后期官房学派财政学者攸士第(Johann Hein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在《国家经济学》(1755年)、《赋税及捐税研究》(1762年)等著作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攸士第认为国家收入来源分为:(1)官产收入;(2)特权收入;(3)赋税收入;(4)其他收入。其中官产收入与特权收入是国家的根本收入,只是在该两项收入完不成时,才应征收赋税及其他收入。他根据赋税义务说,认为国库原则是最高原则,即认为臣民的私有财产是一种间接性质的国家财产,当国家——国库财政吃紧时,臣民随时都有献纳国家所需费用的义务。 攸士第对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了六大原则,即:(1)臣民须纳租税;(2)租税须平等赋课之;(3)租税须无害国家之繁荣及人民幸福;(4)租税须从国家之本质而赋课之;(5)赋税须有确实之根据;(6)租税之征收须容易、便利。 他指出国内消费税有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不能使课税负担平等化等缺点,也表述了国内消费税的种种优点,但从课税原则的角度,他持反对国内消费税的态度。因考虑到增加国家收入的现实需要,他又主张折衷,即批评人头税,并对国内消费税,按各种营业收益中设定了各种税率,对生活必需品课征低额税收,对奢侈品课征高额税收。 他认为营业收益税(直接营业税)是符合课税基本原则的,应以此为新税制的中心,取代国内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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