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
指我国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征收的税。 1950年3月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按资本额对摊贩采用定期定额办法计征营业牌照税。由于当时座商系按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两者税负不平。 为了平衡税负,1951年9月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废止摊贩营业牌照税,改按营业额征收摊贩税。并规定凡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旧币)者免税。 对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贩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取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其他摊贩,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1953年起为简化纳税手续,将摊贩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时,改征工商统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