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
官名,唐代始置。 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及兼观察使的节度使,皆置此官,为长官之佐,位在使、副使、判官之下;掌勘问刑狱。见《新唐书·百官四下·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 宋沿唐制;有节度推官、观察推官等;另外,郡也置推官,“小郡推官、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见《宋史·职官七·幕职官》。金代诸京留守司、诸总管府、诸府等皆置此官。诸京留守司,各设推官一员,从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 诸总管府(府尹兼领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诸府(非兼总管府事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兵、刑、工案事。 均见《金史·百官三》。 元代大都路都总管府设推官二员,与达鲁花赤、总管专治路政。 散府,也设推官一员,为佐官。见《元史·百官六、百官七》。 明代顺天府(北京)、应天府(南京)及其他府皆置推官,掌刑名等。见《明史·职官三、职官四》。清初沿明制,府置推官,掌刑狱,康熙六年省。 见《清史稿·职官三·顺天府、奉天府、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