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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中国的兵役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不合格的兵员,而故意予以接收或者输送。过失不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负责或者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中国《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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