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拘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拘留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拘留权,另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61条第4、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手印。拒绝签名和按手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应当予以注明。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拘留后的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依法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一经接到通知,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条件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还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具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即民事拘留(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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