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事业费
国家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离休、退休、退伍、残废或牺牲病故时,所安排的物资帮助和社会保证。 它包括:(1)牺牲病故抚恤费。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开支的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抚恤费。 (2)残废抚恤费。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开支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金和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各种残废补助费。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 (4)退伍军人安置费。指对住房确有困难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建房补助。 (5)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指县(市辖区)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优抚事业单位的经费。(6)其他抚恤事业费。包括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费,民政部门接待优抚对象来访处理费,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制等费用。 (7)离休费。指由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不包括由原单位开支的离休费)和按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8)退休费。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