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投机倒把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投机倒把罪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进行非法工商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以及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中。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的正常管理秩序。 它区别于走私罪的客体。后者是对外贸易管制。例如行为人在国内套取外汇进行倒卖,情节严重的,如果是出入我国国(边)境实施的,侵害了对外贸易管制,就构成走私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一个组合行为,即买行为与卖行为的合一,而且这种行为是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投机倒把的主要行为有: ❹ 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❼ 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 (3)本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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