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法律文书,也叫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关于扣押邮件、电报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有的以扣押令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有的以决定扣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因此,我国侦查机关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依法采用扣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协助执行扣押。通知书为填空式,主要内容有: ❶ 作出扣押决定的侦查机关的名称及文书标题; ❷ 编号; ❸ 扣押的法律根据; ❹ 扣押的起始时间; ❺ 与扣押的邮件、电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 ❻ 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后转送何处; ❼ 通知书送达邮电机关的名称; ❽ 日期; ❾ 侦查机关的公章。通知书的副本应附卷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