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负责制
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的一种领导制度。 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扩大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之一。按规定,所长主持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尊重和维护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研究所的党组织应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