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1985年1月1日起公布。 主要内容:(1)规定适用于修缮施工单位从承接任务到竣工交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2)在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之间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制,双方必须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来确定修缮工程。(3)修缮工程要按不同规模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4)施工方案在开工前一定要经过会审,经会审后的方案不得任意改变。 (5)修缮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遵守施工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6)工程完工后,要根据《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进行竣工交验。 (7)修缮施工单位须建立技术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