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强化出版品审查而颁行的特别法令。 1944年6月20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所称战时出版品为:新闻报纸、图书、杂志、影片、戏剧剧本。规定对报纸、影片、剧本,施行事前审查(即原稿审查),对图书、杂志施行事后审查(印成品审查)。 凡未自动送审或送审后不遵检之出版品,由著作人或发行人负法律责任。规定出版品禁载标准计十二项:违背立国最高原则;危害国家利益;破坏公共秩序;泄露外交、军事、国防机密;妨碍与同盟国间团结;泄露战时财政经济情况及敌后党政军教人员姓名与活动等。由中央审查机关负责随时解释,公告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