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商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商标法 德国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以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847年颁布保护商标的普鲁士法令。1874年德意志帝国制定《商标保护法》,但仅限于保护图形商标。 1936年5月5日公布《商标法》新文本,形成了具有现代商标法的形态。1951年实行“早期注册制度”。 1967年采用“强制使用制度”。现行商标法是1968年1月2日颁布,1979年7月26日最后修订,1981年1月1日施行的。 共36条。主要内容是:(1)对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都予以注册保护。 (2)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须通过注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获得。 但对贸易活动中经使用获得公众承认变成驰名商标的,可不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只有在他指定1名本国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为其代理人,才能请求其商标方面的保护,并主张其由注册而产生的权利。 (3)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如在贸易中5年不使用则有被注销的可能。(4)商标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转让。 但其权利转让他人时,要同时将商标有关的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任何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约定无效。 (5)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10年。 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10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9年后,或者对于保护期已经续展的商标,自最后一次续展满9年后,按收费表规定缴纳续展费,并对要求继续保护的每类或每小类缴纳分类费后,续展才发生效力。(6)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故意或过失者,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故意者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80天以下的日数罚金。外国商品上如果非法地贴有德国的商号名称、德国地名或受本法保护的商标,为输入或过境的目的而进入本法施行地区的,经受害当事人请求并提供保证金后,可以予以扣押,除去其非法标志。 扣押由海关执行。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