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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或法定证据制度。
封建社会诉讼法律关于证据规则的一种制度。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使用规则,法官在断案中只能按照法定条件,而不能主观能动地去认识与运用证据。这种制度主要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最早由1532年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形式证据制度是形而上学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即被自由心证所代替。(参见“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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