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
创立于清朝初年的当铺营业税。 当税由当帖而生。当帖是当铺的营业许可证。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于领取当帖获得营业许可权时,须交当税,每年一次。 世祖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制定当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银五两。圣祖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规定根据营业规模征税,分别对大小当铺课银五两、三两与二两五钱不等。世宗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制定了当帖规则,凡经营当铺者,须向县知事呈报,再转呈藩司请帖,按年纳税,税率比康熙时增加一倍。 其后,因海防筹款之故,乃于正税之外,责令当商另捐银饷,称为帖捐,捐率各地不同。此外,当商在领当帖时,各衙署层层核考,所收规费也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