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
政府向当铺课取的税款。当铺纳税,始于清初,顺治九年(1652年)税例规定:“在外当铺每年征税银五两,其在京当铺并各铺,该顺天府酌量铺面而征收。”政府课取当税的具体作法有四种: ❶ “新开加倍”。凡新开张的当铺,均须在相应法定税额上加缴一倍的税款。 ❷ “换照完税”。当铺在更换营业执照时,必须清缴旧欠或预见付新税,主管部门才予以办理新照填发业务。 ❸ “迟缴加息”。当铺未按规定日期完税时,主管部门有权征收滞纳金,一般是从基准税额为本而逾期计息,或加倍征款。 ❹ “拖欠歇业”。当铺不能按期纳税,且造成拖欠逾期过久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勒令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