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叙述。 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承认。 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诉讼请求的承诺和认可。有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无条件的承认和附条件的承认,全部承认和部分承认等不同形式。 不同的陈述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陈述对于证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对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时带有随意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核查,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