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
【生卒】:1889—1957 美国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他曾在芝加哥和纽约开业当律师长达17年之久,成为当时商业界和财政金融界引人注目的律师。他在担任律师和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期间,还兼任耶鲁法学院教授等职。 他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强调心理定命论、法官个人因素论、法官不受法律约束论、冲击裁判论等。这些观点构成了他的理论“重心”。他不承认成文法、判例法、法学家的学说是法律,只承认法官适用的部分才算是法律。他的第一部著作《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问世后,在美国轰动一时,成为现实主义法学者公认的重要著作。 他生前最后一部著作《无罪》(1957)是和他的妻子合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