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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余平”。
清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来源于赋税的加派,或另立名目加征。
清初各省解户部税银每千两随解平余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弥补亏空或分给官吏。
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余归地方。
乾隆元年(1736年),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在火耗羡余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余,充各衙门使用。
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溢额银两亦名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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