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用煤
指煤建公司根据国家规定计划,供应市场销售的煤炭(不包括煤矿矿区当地销售和小煤窑直接供应用户部分)。 市场用煤的主要指城乡人民生活用煤,也包括一部分生产用煤。1962年12月,国务院规定市场用煤的供应范围为:1.城市和集镇的生活用煤。 包括居民、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的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2.城市和集镇的饮食业、服务业用煤。 3.城市和集镇的一部分生产用煤。包括:大中城市的中央直属工业、市属工业和区属工业以外(不含区属工业)的小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用煤;县城和集镇中县属工业以外(不含县属工业)的小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用煤。4.农村生产用煤。包括:小农具修理制造用煤、农业排灌机械用煤、农副产品加工用煤和窑业用煤。 5.农村生活用煤。包括:缺少柴草地区农村居民的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