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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
明置,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标巡抚陕西,非地方长官。后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设巡抚,以后各省都设,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
清沿明制,巡抚为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
见《明史·职官二》、《清史稿·职官四》。
明清的巡抚,或因兼兵部侍郎衔,也称抚军;又因其例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故又称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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