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制
中国封建政府利用士兵、免刑罪犯或农民垦种荒废田地的制度。 起始于汉文帝十一年(前169年)募民垦耕北方边郡,延续至清代乃废。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宣帝时赵充国在边郡屯田,都使用驻军,为军屯。建安元年(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所辖各州郡,为民屯。 规定如由官府给牛犋、种子,收获官得6分,民得4分;自有耕牛,收获官民对分。明代盐商在边郡募民开垦耕种,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为商屯。北魏至唐代,屯田又称营田。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以明代屯田最广,卫所屯田则指军屯。 屯田由官府提供全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带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由于屯田实行统一管理,耕地面积大,便于集中人力、物力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和采用较先进的耕作技术,所以产量较高。此外,屯田对开发边疆,保卫边防以及加强各兄弟民族间的文化经济交流,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