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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4条规定:(1)确定国有森林界限时,任何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必须并入森林界限中以保护森林边界,地区森林官应贴上布告解释采取该行动的理由并通告获得该土地。(2)上述(1)提及之布告必须说明以下细则:获得的土地或房屋的地区、边界和土地类别;被索取土地的人可以在贴上标签后的70天内向地区森林官要求补偿,如超过此时间限制则无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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