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药材出口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我国对中药出口进行统一管理的具体规定。 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1)中药材出口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对外,严格执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2)中药材出口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对黄连、杜仲、半夏等35种中药材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其中人参、鹿茸、当归、蜂王浆(包括粉)、田七(三七)5种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其它品种各分公司经营,由总公司制定最低限价。 (3)各旅游点商店、外宾商店可以零售包括35个品种在内的中药材,价格不得低于国家限价的10%,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其他单位和地方均不得经营药材出口业务。(5)加强海关对药材出口的监督和查私工作,对走私、贩私的非法活动要坚决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