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讯笔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讯笔录 记载和固定审讯全部活动的诉讼文件。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审讯笔录都有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罪行或无罪的辩解,一般要求用第一人称的形式记入笔录,有的要求逐字逐句记载,有的则可以摘录。笔录应交被审讯人阅读,或经其请求由审讯人宣读;被审讯人有权请求对笔录加以补充和修正,并记入笔录;在笔录上应说明其内容由被审讯人亲自读过或由审讯人向他宣读过,并通过被审讯人都签名,证明记载的供述是正确的。如果笔录有数页,有的国家还要求被审讯人在每页上分别签名证明。对笔录中所有的补充和修正之处,都必须由被审讯人签名(有的要求审讯人也要同时签名)加以认证。审讯笔录译成其他文字的,全部翻译文字和每页文字一般要求翻译人员和被审讯人都签名。如果被审讯人请求自写供词的应当允许,但有的国家规定要将其记入审讯笔录。笔录应当由被审讯人和审讯人签名,被审讯人拒不签名的应记入笔录由审讯人签名。随著科学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和应用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采用速记机、其他机械工具、录音、视听记录等形式记载和固定审讯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如意大利1988年9月22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第二编《诉讼行为》的第3章《诉讼行为的记载》中,用了整整一个专章共9条(第134条至142条)的篇幅规定了笔录的一般规则、程序和要求。关于记载的方式,规定诉讼行为通过笔录的方式加以记载。笔录以完整的或者摘要的形式制作,可使用速记机、其他机械工具或手记。摘要笔录可用录音记录。必要时也可采用视听记录方式。关于笔录的制作,规定由法官的助手制作。关于笔录的内容,要求注明地点、年、月、日,起止时间等。关于笔录的签署,要求制作者、法官、受问者在每页结尾处签名,不愿或不能签名的记入笔录。还规定:印有速记符号的记录带应在第2日以内整理成普通文字,记录带同诉讼文书附在一起。录音、视听记录由技术人员操作,由法官的助手领导。进行录音时在笔录中注明录制工作的起止时间。录音带、视听录像带以及整理出的记录应同诉讼文书附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根据本条规定,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审讯笔录,制作审讯笔录应当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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