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恒
自然辩证法的范畴。 指自然界物质运动恒久不变的本质。它既指自然界物质运动量上的守恒(从物理学角度看即一定的当量关系),也指质上的守恒,即物质运动本身固有的转化能力和条件的永恒不变。 由此,揭示了自然界物质系统的转化与守恒,转化中守恒的本质。人类关于守恒的观念经历了从古代自然哲学的阶段到近代自然科学首先是物理学的阶段,再到新的自然观即自然辩证法层次上的认识阶段。 其间经历了从对自然界物质运动质上的守恒认识(自然哲学的思辩认识)到量上守恒的认识(自然科学的定量认识)的过程,即物质的守恒(如质量守恒等)、运动的守恒(如能量守恒等)、物质运动守恒(如各种相对论的不变量)。而且19世纪40年代(1842-1847年)能量守恒定律的创立,使人类关于守恒的观念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然而,只有恩格斯把这一定律作了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的表述,才将其普遍意义加以阐发,指出对于能量不变必须同时看到量和质两个方面的不变即守恒,从而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守恒本质。这一守恒观念为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守恒原理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