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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亲属法又附属于民法。
在我国,婚姻法调整的主要是特定人间的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只是因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属于民法,而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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