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国家对所有在押的罪犯或犯罪嫌疑犯实行的无条件赦免,被赦免的人被剥夺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而完全恢复到被剥夺前的状态。可以被赦免的行为和后果为: ❶ 未提起追诉的,不再提起; ❷ 已被追诉而尚未被判刑的,不再判刑; ❸ 已经判刑而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 ❹ 刑罚正在执行的,不再执行; ❺ 刑罚已经执行而这次被赦免的,视为无前科。大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大赦令的方式宣布。我国1954年《宪法》虽曾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实行大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大赦令,但从未进行过大赦。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大赦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