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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典。
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康熙十八年(1679年)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
乾隆初,对原有律条逐条考订修正,编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篇目同《大明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30门。律文436条,附条例1049条。
清律“例”的作用突出,便于随时补充和修改律文。这是中国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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