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量
指我国利用国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费用在内)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完成的工作量。 不包括国内人民币支付的国外设备、材料的关税、工商税、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中技公司手续费、国内运杂费等。 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1)国外贷款,(2)外资独营,(3)合资企业(包括合资生产)的外资部分,(4)合作经营(包括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外资部分,(5)补偿贸易的外资部分,(6)对外加工、装配的外资部分,(7)无偿捐赠,(8)其他外资,即指上述几种形式以外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的国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