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
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对本国在国外侨民的正当权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保护。 国家享有此项权利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行使这种权利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其一是被侵害者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从受害时起直到受到外交保护,并且最后得到外交保护,继续保有其国籍。 这叫国籍继续原则。 其二是被害者个人在居留国已用尽可以利用的当地救济手段,即只有在对方国家通过一切国内程序进行申诉仍得不到对损害的救济时,被害人本国方可行使外交保护权,这叫当地救济原则。 在上述条件下,虽可使外交保护权,但这种权利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个人,行使这种权利由国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