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式税则
亦称“复式税率”。 “单式税则”的对称。复式税则是一个税目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税率。复式税则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一般可分为最低最高税则、国定协定税则及多栏税则三种。最高最低税则最早为西班牙于1877年采用,其中最低税率适用于订有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适用于其他一般国家。 国定协定税则始于1891年的德国,即除国定的一般税率外,又与意、俄、比、罗、瑞士等国,试行协定减低的税率。多栏税则始于1907年的加拿大,每个税目订有三个税率,即普通税率、互惠税率与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最高,适用于一般国家,互惠税率较高,适用于与加拿大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特惠税率最低,适用于与加拿大有特殊关系的国家。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多栏税则有三栏、四栏,甚至五栏税则。 我国的进出口关税也采用复式税则。 税率分为最低税率与普通税率两种,最低税率,即优惠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即一般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