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师
官名,主察狱讼等事。 《周礼·秋官·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掌士之八成……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祀五帝,则沃尸……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岁终,则令正要会;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