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