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
计划期内通过基本建设投资所增加的生产能力,是反映投资规模、建设速度和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 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单位工程为对象。生产性项目,一般以年产量来表示;不形成生产系统的项目,以其投资效益来计算。 计算单位,因工程而异,或以容积“立方米”表示(如油库),或以面积“平方米”表示(如宿舍)。 计算数量,原则上按设计能力计算,商业部门的仓库、营业用房、宿舍等的容积,按实际完成的实物数量计算。 迁建项目一般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商业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扩大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