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待业人员
我国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也要求就业,而又一时无法就业的劳动适龄人口。 在传统的劳动体制下,主要指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前者是16~25岁的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后者是男26~50、女26~45岁的其他城镇待业者。由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再就业问题。 如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的再就业、企业破产倒闭后工人的再就业等,城镇待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待业职工、待业的小集体从业人员和待业的个体经营者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待业人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人口生产失控,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过于集中以及就业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它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失业人口有本质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