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1980年12月16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 共7章23条。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规划部门所属的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2)规定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内容,需要搜集和研究的资料,具体的审批程序以及规划设计的合同和协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