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
从1979年起在全国47个城市试行的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办法。 这部分资金,指定用于城市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防洪、城市公共交通、煤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直接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服务的企业。对于城市中公共“三废”(如市内臭水沟、渠、湖、坑、城市污水等)的治理和城建部门利用城市废渣等判作新型建筑材料所需投资,也可从中开支。 还可拿出一部分用于城市住宅建设。 在“第二步利改税”中,国家已增设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取代了原来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及“城镇维护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