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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唐制,称居住于城镇的非农业人户为坊郭户。
天禧三年(1019),始于洛阳定坊郭居民等第,单独列籍,后渐及各地。以有无房产分为坊郭主户和客户。主户又据房、地课税多少,营运物力,即经营手工业、商业资本数量,分为十等。
上五等为上户,雇佣生产者,资财有多达数百万贯者。
下五等为下户,多为小商贩和手工业者,亦有贫苦秀才,其资财有仅值数贯者。下户承担各种劳役,缴纳屋税、地税并承受上户转嫁的*科配。客户系城市贫民,又称浮客。有些小城镇因居民稀少,亦将客户列入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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