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英国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称之为“征收”,日本称之为“土地收用”。 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是以公共目的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 公共目的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公益事业(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休息场所等)的建设。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❶ 它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 ❷ 它以公共目的为前提; ❸ 它以补偿为条件。 具体到何为公共目的,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如日本在1951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以下为公共目的,可以依法征用: ❶ 依《城市规划法》进行道路、公园等的建设; ❷ 依《河川法》进行水库、堤防等的建设; ❸ 依《港湾法》进行港湾建设等。 韩国在1967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可以征购土地的事业有: ❶ 国防、军事需要; ❷ 根据法律需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煤气等建设事业; ❸ 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政府机关、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 ❹ 国家、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出租或出售为目的修建的住宅等建设事业。 |